最新公告: 公司开设    
栏目分类

COLUMN CLASS

地 址:北京市通州区运河核心区IV-07地块绿地大厦22层
电 话:18210604741
传 真:010-69520072
手 机:18210604741
邮 箱:235130579@qq.com
财税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行业知识 > 财税
严查!个人账户收款被查了!
作者:admin  日期:2020-10-19 13:12:22 人气:8 评论:0 标签: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某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2020年第288号送达公告

广州某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6056565XXXX)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税三稽罚〔2020〕94号),文书内容如下:

经我局(所)于2019年3月14日至2020年9月14日对你单位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税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于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利用员工左容的四个私人银行账户(中国银行6217907000017027721、中国工商银行6212263602081085xxx、中国建设银行6236683320014533xxx、中国农业银行6228480086799871xxx),以转账、刷卡及现金形式,收取货物销售及品牌加盟费等收入,金额合计115,181,594.90元(含税),换算成不含税收入为111,826,791.17元,其中110,317,162.32元没有在财务账册上反映,没有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相应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你单位员工左容的上述四个私人银行账户2017年1月至12月银行流水明细清单及你单位原法定代表人严义梅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卡号621226360208145xxxx)2017年1月至12月银行流水明细清单;

(二)你单位提供并确认的《九某某某公司2017年1-12月份收支款明细一览表》;

(三)你单位提供并确认的《九某某某公司2017年收入汇总表》;

(四)你单位提供的相关记账凭证、《奉茶全国加盟店铺分布表》、《酒窝甜品全国加盟店铺分布表》及部分《合作合同书(区域代理)》复印件;

(五)对你单位员工左容的《询问笔录》;

(六)经你单位确认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帐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的规定,你单位利用员工私人银行账户收取货物销售及品牌加盟费等收入,在账上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依法构成偷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九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2017年1月至12月取得含税销售收入115,181,594.90元,换算成不含税收入111,826,791.17元,应缴纳增值税3,354,803.74元,已缴纳增值税44,117.18元,你单位应补缴2017年1月至12月增值税合计3,310,686.56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7年1月至1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231,748.04元。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你单位2017年度取得含税销售收入115,181,594.90元,换算成不含税收入111,826,791.17元,企业所得税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税所得率为12%,按25%的税率,你单位2017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3,354,803.74元,已缴纳企业所得税为18,115.55元,应补缴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3,336,688.19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在账上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3,310,686.5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31,748.04元、企业所得税3,336,688.19元的偷税行为,决定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合计3,439,561.43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3,439,561.43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领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税三稽罚〔2020〕94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税三稽罚〔2020〕94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0年9月29


本文网址:http://bjhdgszc.com/finance/139.html
上一条:【税务贴士】:@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票3项重要提示
下一条:纳税人能享受哪些环境保护税优惠政策?

更多>>评论

发表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运河核心区IV-07地块绿地大厦22层 电话:18210604741 手机:18210604741 RSS订阅
版权所有:海淀公司注册_海淀工商注册代办_北京海淀工商注册代理  备案号:京ICP备17023926号-4 页面执行时间0.2813秒 查询数据库13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