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LUMN CLASS
忙忙碌碌的一年又将过去,这不,春节又要临近了,各家公司都在筹备着年会。说起年会这可算是咱企业一年一度的“家庭盛会”了,一想到表彰、抽奖、演出等活动大家就会兴奋不已。然而,小编提醒各位财务小伙伴要注意,在欢快的参加年会之余,千万不要忽视了这些税务风险~
问题一
为了筹备年会,甲公司与A酒店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A酒店提供会议场地及相关配套服务。那么,A酒店应向甲公司开具品名为“场地租赁费”还是“会议展览服务”的增值税发票? 在年会活动中,甲公司邀请了主要供应商与客户代表参加,并为其报销了往返机票。那么,甲公司为供应商与客户代表报销的机票能否计算抵扣增值税? 在年会活动中,甲公司向评选出的2019年度10名优秀员工予以颁发荣誉证书并每人奖励现金5000元。那么,甲公司支付给优秀员工的现金奖励应按什么项目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问题四 企业在年会活动中,甲公司向邀请的主要供应商与客户代表每人赠送了价值1万元的精美礼品。那么,甲公司向供应商与客户代表赠送礼品是否需要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 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因此,甲公司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 问题五 在年会活动中,为了活跃现场气氛,老板自掏腰包在单位微信群中共发放了现金红包5000元。那么,抢到微信红包的员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在年会活动中,企业将自产的产品作为抽奖礼品无偿赠送给中奖员工。那么,企业赠送给员工的自产产品涉及的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该如何处理? 关于增值税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同时应注意,发生增值税视同销售情形时销售额按以下规定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关于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