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告: 公司开设    
栏目分类

COLUMN CLASS

地 址:北京市通州区运河核心区IV-07地块绿地大厦22层
电 话:18210604741
传 真:010-69520072
手 机:18210604741
邮 箱:235130579@qq.com
财税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行业知识 > 财税
紧急提醒!高新造假骗补贴,判刑
作者:admin  日期:2021-4-12 8:48:44 人气:42 评论:0 标签:

说起高新技术企业,申请现象热火朝天!被认定成功可以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并且可以同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最重要的是,各地区为了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结合当地经济条件推出研发费用补贴政策,例如过去几年广州市内的各区补贴政策最高的可以达到120万元。

高额的补贴引来一部分人动了歪念,在材料上、财务数据上弄虚作假。特别是很多中介机构和审计机构,为了快速赚取代理中介费,怂恿甚至操刀为企业“包装”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2021年,“伪高企”、“假高企”可能有点麻烦了。

佛山市顺德区已经开始查了!就在我们身边!

1

有期徒刑3年

高新造假骗补贴

判决书有些长,想快速浏览的朋友可以只看加粗的部分。

许某某诈骗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2020)粤0606刑初2247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2年5月6日出生,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广州***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者,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8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9月28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郑梓德、梁红图,广东骅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刑诉[2020]Z20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连敏、检察官助理何芷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及其辩护人郑梓德、梁红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许某某是广州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者。2017年2月15日,许某某在明知其公司不符合高新企业条件的情况下,与广州市****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协议》,约定由****公司代理中*公司办理高新企业认证和高新企业培育入库申报事宜,中*公司按照****公司的要求提供材料,申报成功后中*公司支付财政补助资金的50%给****公司作为服务费用。

****公司的业务员符某等人(另案处理)在帮助中*公司申报时,为迎合评分标准和要求采取不同的造假手法编造申报所需的数据和材料,具体包括:为中*公司购买6项软件著作权,伪造财务报表、科研立项报告及管理制度,虚增研发人数;串通广州**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串通广州**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的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和高新技术收入专项审计报告等。随后****公司将上述虚假材料交给许某某确认并加盖中*公司公章。

被告人许某某分别于2017年4月、2017年7月将上述虚假的申报材料提交给广东省科技厅审核,并获得了“高新企业认证”和“高新企业培育入库”项目的资格确认。中*公司分别于2018年3月28日、2018年12月28日、2019年2月28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市天河区三级政府财政补贴人民币(币种,下同)30万元、12万元、8万元,合共50万元。许某某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了服务费21万元。

综上,被告人许某某伙同****公司的业务员符某等人制作并利用虚假资料申报“高新企业认证”和“高新企业培育入库”项目,共同诈骗省、市、区三级政府高新企业财政补贴50万元。2019年12月12日,许某某的家属退还赃款50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证人陈某1、张某、黄某1、庄某、朱某、王某、甄某、欧阳某、贺某、陈某2、庄某、龙某、符某、陈某3、肖某、林某、李某、李某、黄某2、章某、刘某的证言及辨认、指认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表;报案材料;《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细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及《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实施细则》等;中*公司提交的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申请书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中*公司获取高新企业认定补助的资料;中*公司审报资料造假情况说明;搜查笔录及扣押、发还清单;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登记资料;涉案银行账户开户资料及流水;银行转账电子回单、广东省暂时扣留(冻结)财物收据;中*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及员工社保缴费情况明细;指定管辖决定书;毒品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的方法,骗取国家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许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诈骗罪无异议,并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许某某系初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良好;2.许某某属于从犯;3.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4.许某某在案发后积极退赃,及时通知家属将获得的50万元补贴全额退还;5.对许某某适用缓刑既有利于其改过自新,也有利于为民营经济的发展贡献自身力量,维持社会和谐、稳定。综上,建议对许某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财政补贴,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许某某的家属代为退回全部赃款,对被告人许某某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第1至4点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第5点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扣押的赃款依法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综合考虑被告人许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的赃款人民币5000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梁艳媚

人民陪审员  张杰英

人民陪审员  冯焕儿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洁聪

2

案例提醒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高新造假骗补贴只是埋下了一个迟早会爆炸的“定时炸弹”。


相关部门也在陆续对入库不合格的高企进行清理。对弄虚作假的企业,追回补贴,并对过去一段时间享受的税收优惠予以弥补,并追究法律责任。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前,企业应充分审查自己的条件是否符合,特别是硬条件,如临时不符合提前规划的要求,不捏造不符合企业特点的数据,切勿以身试法。

本文网址:http://bjhdgszc.com/finance/249.html
上一条:小规模纳税人15万元以下免增值税相关的若干问题
下一条:临时工工资属于工资还是劳务报酬?明确了!

更多>>评论

发表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运河核心区IV-07地块绿地大厦22层 电话:18210604741 手机:18210604741 RSS订阅
版权所有:海淀公司注册_海淀工商注册代办_北京海淀工商注册代理  备案号:京ICP备17023926号-4 页面执行时间0.2813秒 查询数据库13次